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8年5月8日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龙港区三星花园小区19号楼4单元502室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35分,郑某甲醉酒驾驶辽P****8号东风牌皮卡车沿龙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龙港区龙城街与海月路路口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郭某甲驾驶的辽P****4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辽P****4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郭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4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郑某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93.65mg/100ml。2020年4月1日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郑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交通肇事对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员、车辆信息证明、事故认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郭某甲、郑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93.65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依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达,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检察官助理:王春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