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曾某乙、张某丙、高某丁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陈明珠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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