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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38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1021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于200069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5630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6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1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13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31017许,被告人郑某甲在福建省大田县******号二楼与他人饮酒,后郑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套用闽GC****)二轮摩托车沿**路、**桥、**路返回****号住处。当晚20时许,郑某甲又驾驶摩托车从住处出发沿**路行驶至**隧道往过境路出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郑某甲被吹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及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98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曾某乙、张某丙、高某丁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陈明珠   

 

2020416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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