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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电动车到湛江开发区龙潮村一大排档和朋友吃夜宵喝酒。次日凌晨,郑某乙驾驶粤QEA****号牌小型汽车搭载着其两个朋友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村找郑某甲后,郑某甲驾驶粤QEA****号牌小型汽车搭载郑某乙等3人离开。0时24分许,郑某甲驾车沿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从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途经开发区海滨大道凯顺花园对面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郑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9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核查联查信息详情、常住人口个人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关某某、郑某丙、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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