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6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甲2013年8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3年9月2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6日以被告人郑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持冒名郑某乙获得的驾驶证驾驶苏UU****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新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城大道和新塘路路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郑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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