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郑琴郑某甲(曾用名郑万平郑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15年4月2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行为于同年8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20时6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2轻型栏板货车(达到报废标准)在路桥区白剑线金清三友桥路段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庆彬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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