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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70********,黎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住海南省陵水县**乡**区**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2时30分许,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琼D1****二轮摩托车载乘黄某某行驶至陵大线32KM+800M处,被郑某乙驾驶的琼D2****三轮摩托车从后面碰撞,事故发生后,郑某甲受伤被送往保亭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到医院提取郑某甲血样送检,经鉴定,郑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49.83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前科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黄某某、郑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能

检察官助理:祁永飞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住在海南省陵水县**乡**区**队**栋**号,电话号码138766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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