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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9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豫NE****号小型轿车,从慈溪市古塘街道老方太厂区内驶出后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海通路路边的赣E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甲让他人顶替其处理,并离开事故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郑某甲呼吸酒精含量为108 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9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案件照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维修发票、自行协商协议、谅解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让他人顶替处理,可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检察官助理:李仲豪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余姚市**街道****公寓候审(手机号码:177370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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