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l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连平县,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小迳东路路段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2.5mg/100ml。后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人员送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信息表和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道**号,联系电话1392368****(保证人:郑某丙,联系电话:1316886****)。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含光碟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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