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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4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成都市住成都市双流区****号附**2010年7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号大众波罗牌小型轿车搭载女儿郑某乙,在成都市双流区沿大件路行驶至黄河中路一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郑某甲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4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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