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射洪市城区城南“小伙锅”餐馆、城北“自由酒吧”与朋友吃饭、饮酒至23时30许。随后,被告人郑某甲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女朋友范某某从射洪市城区城南秀水坊离开,经滨涪路向城北方向行驶,次日凌晨即2019年12月8日凌晨0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滨江路与武安河街交叉路口时,与由石某某(男,30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川******小型轿车向前滑行,又撞上停在人行道上(夏某某,男,30岁,本案被害人)的川******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逃逸现场。公安民警通过郑某乙的陈述,在射洪市人民医院挡获正在接受治疗的被告人郑某甲,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进行抽血备检。
2019年12月12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样品“郑某甲”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11.0mg/100mL。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协议,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24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郑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石某某、夏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后,被告人逃逸现场,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家候审,1598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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