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0********,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龙泉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郑某甲在东某某**镇“**饭店”参加酒席,期间,郑某甲饮酒约三两。后郑某甲驾驶皖******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回家,在**门口与徐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导致两车受损及郑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徐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医院,通过调查得知郑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在**医院对郑某甲提取血样。12月3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甲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2020年1月9日,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甲负次要责任。
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徐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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