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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现住兴城市**街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吉A****8号小型轿车沿兴城市兴海南街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至兴城市天河酒店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郑某乙驾驶的辽P****1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杰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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