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街**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31.4mg/l00mL)后驾驶粤T2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东区由景观农庄往小鳌溪方向行驶,途经东区福田五街长逸路路口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2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驾驶证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