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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史某某郑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暂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起,被告人郑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等方式为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联系并约定卖淫嫖娼时间、地点以达成介绍卖淫目的并获取好处。

201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获知嫖娼违法人员叶某某欲嫖娼后,郑遂通过微信联系卖淫违法人员王某某。当日晚,王至约定的本区安亭镇汽车城瑞立酒店房间,后两人在该址发生两性关系,郑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得知嫖娼违法人员彭某某欲嫖娼后,郑遂通过微信联系卖淫违法人员高某某。次日凌晨,高至约定的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酒店**号房间内,后两人在该址发生两性关系,郑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郑某甲介绍卖淫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将郑某甲抓获,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郑某甲的到案经过。

2. 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被告人郑某甲、同案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19年9月23日晚叶某某通过吴某某郑某甲等人微信介绍,与卖淫女王某某在安亭瑞立酒店房间内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郑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3. 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19年11月25日郑某甲通过微信“baby”的人获知嫖客彭某某欲嫖娼,其遂联系卖淫女高某某,次日凌晨高至约定的黄浦区**路**弄**号24K国际连锁酒店一房间内与彭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高取得嫖资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交给郑,郑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4. 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郑某甲的暂住处并扣押作案工具随案移送的情况。

5.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页,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6.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必周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赃证物品清单1页。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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