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粤LB8****小型轿车,载着乘客曾某某沿S**线由**镇往**镇方向行驶,途径惠阳区**镇S**线**KM+**M处时,碰撞到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川R7****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乘客曾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郑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具有法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