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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罪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陕A****3江铃牌红色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陵区**小区一区五号楼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陕A****1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后继续向东行驶至二号楼楼下时,先后与行人王某甲、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陕A****6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郑某甲弃车逃逸,后在儿子郑某乙陪同下到事故现场民警处投案。2020年4月25日0时40分,王某甲医治无效死亡。该小区道路向社会车辆开放,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郑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协议和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张某甲、李某丙、张某乙、郑某乙、杨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文宏

检察官助理:开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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