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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83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浙J0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黄岩北洋三耀重型模锻厂开往北洋镇康山村方向,7时58分许,在途经黄岩区北洋镇黄前线与北洋路交叉路口处自南往东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郑某乙自南往北骑行通过该路口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被害人郑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所致胸腹腔脏器多发重度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所致。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相关文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行驶证及驾驶证查询资料、提取血液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郑某丙、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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