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1********,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田县**镇广峰街由万筹村往大田城关方向行驶,当晚19时29分许,行驶至**村**村**路面路段时,适遇行人郑某乙在前方同向未靠路边行走,因郑某甲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不足,临近时措施不力,致摩托车车头左前侧与郑某乙身体后侧相碰,造成郑某乙、郑某甲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郑某甲与郑某乙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救治。郑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9日,郑某乙在大田县**镇家中死亡。
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死者郑某乙符合头部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次撞击与死者死亡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甲所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时的灯光、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安全状况均符合要求;该车具备与行人郑某乙发生碰撞应有的物证要素及碰撞关系;事发碰撞瞬间,行走在前的郑某乙被随后同向行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2月18日,经大田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37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大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车辆特征及损坏照片、郑某乙尸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小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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