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住泗洪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王某乙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王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苏A0****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天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7km+960m(T型交叉路口)处直行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由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车辆失控撞到张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直行的苏NU****小型轿车,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弃车逃逸。同日,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于事故发生后次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调取的户籍资料、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川
检察官助理:陈丹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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