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村**路祠堂后巷*号*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上午10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居委往国道324线潮阳区**街道**路段方向行驶,在行经**街道**路有家优品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乙骑行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乙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郑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甲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健生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某某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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