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郑某甲 ,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黄山市徽州区**镇**人家**栋**单元**室。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7时32分,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皖J*****小型轿车自西向东由**村方向驶往**村方向,途经**省道21公里970米路段,与相对方向潘某甲驾驶的两轮无号牌“绿佳”电动自行车(载潘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潘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潘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报警事件单;
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潘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记载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良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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