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3********,小学肄业,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赣07/0****号变型拖拉机满载松木板搭乘邹某某从龙泉市八都镇供际村锯板厂出发,沿龙泉市八都镇供际村康庄路往丽浦线方向行驶。当日14时43分许,郑某甲驾车行驶至龙泉市八都镇供际村毛竹加工厂门口路段时,因丁某某驾驶的鲁Q0****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停在门口,郑某甲在避让过程中撞上门口的竹片堆,造成正在装货的被害人兰某某被压在毛竹片下。事故发生后,郑某甲积极抢救兰某某,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日,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郑某甲驾驶的赣07/0****号变型拖拉机及所运载木板进行过磅称重,车辆所载木头质量为8610千克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的30%以上,属于严重超载。经交通事故认定,郑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兰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已与被害人兰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按协议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查获经过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航顺运输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保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过磅单、接受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丁某某、叶某某、邹某某、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5.龙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报告;
6.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旭红
检察官助理:李嘉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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