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村**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8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将其本人办理的晋江市东石镇“**”通讯商行、晋江市东石镇“**”信息科技服务部、晋江市东石镇“**‘文具商行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售卖给郑某乙、“蔡某某”(均另案处理)。
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注册资料、对公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甲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__;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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