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仔****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2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中学教工楼***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乐***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相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潭桥小学附近共同商量利用微信号实施诈骗,陈某甲当场手机联系被告人郑某乙让其提供微信号实施诈骗,承诺给予郑某乙20%左右的提成,郑某乙明知陈某甲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分别提供郑某丙(郑某乙的“堂哥”,另案处理)和其本人的微信账号给陈某甲,陈某甲又转发给陈某乙、郑某甲、苏某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郑某甲、苏某某等人以收取练习题试卷、模拟试卷资料费和复印费为名并利用郑某丙和郑某乙的微信账号先后两次分别诈骗学生家长7954元和7378元,共计153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9日18时至20时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苏某某等人利用郑某丙的微信账号,以每名学生家长交纳练习题试卷、模拟试卷资料费和复印费194元为名,共计骗取41名被害人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7954元(其中冒充班主任王某某在山西省绛县高级中学2018级7班的家长微信群,骗取26名被害人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5044元)。而后,由郑某丙登录微信账号将该笔款项转账至郑某乙的微信账户,再由郑某乙提现至银行账户并支取现金7900元,郑某乙拿走1800元后,剩余6100元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三尊庙”附近交给郑某甲、陈某乙等人,由郑某甲、陈某乙转交给苏某某等人。事后,陈某甲获利300余元,陈某乙获利200余元。
2.2020年8月12日18时至19时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苏某某等人利用郑某乙的微信账号,以每名学生家长交纳练习题试卷、模拟试卷资料费和复印费194元为名,冒充班主任崔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江南中学2021级11班的家长微信群,骗取38名被害人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7378元。事后,郑某乙将该笔款项提现至银行账户并支取现金7300元,经郑某乙与陈某甲商量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三尊庙”附近二人决定予以私分,其中郑某乙、陈某甲各分得3000余元。
案发后,陈某乙主动退还赃款15000元。郑某甲于2020年12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甲于2020年1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郑某乙于2020年10月18日被抓获,陈某乙于2020年12月4日被抓获,上述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王某某、甘某某、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冯某某、幸某某、陈某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万州公鉴(电物)【2020】192号]》;
6.辨认笔录;
7.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武清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乙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乐***村*组**号,联系电话:1831829****);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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