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环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万全区**乡**村**街**排**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4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乳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万全区**乡**村**街**排**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22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张某某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30日报送至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北省张某某市万全区膳房堡乡连针沟村百草湾山内开采、破碎、加工玄武岩矿石并出售,期间,被告人郑某乙负责管理生产。经测算,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违法动用玄武岩矿储量为33.90千立方米,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18656.76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乙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经劝说后主动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郑某甲已将成品堆储量为327.91立方米的玄武岩矿石折合人民币17215.28元上缴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资质证书、张某某市万全区膳房堡乡连针沟村西北违法动用玄武岩资源/ 储量实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备案公告、承诺函、缴款交易单、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采矿权的通知、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阿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革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万全区**乡**村**街**排**号,联系电话:1773638****;被告人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万全区**乡**村**街**排**号,联系电话:1863131****;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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