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60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5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6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乙通过微信、现场售卖等方式销售“六合彩”给刘某某、万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人郑某乙于2019年3月份参与“六合彩”销售活动。2019年3月19日21时许,晋江市公安局对晋江市**镇**公司员工宿舍202室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场扣押“六合彩”盘点单据25张、OPPO牌R9手机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iphone6plus手机一部以及一台台式电脑。经查,被告人郑某甲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64738.74元,被告人郑某乙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976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台式电脑等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六合彩”盘点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万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指认被告人、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其中郑某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4738.74元,郑某乙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7641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欧阳明芬
林美冷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附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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