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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非法狩猎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                                                      年9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5130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与张某甲(另案处理)三人结伙在大竹县**乡**村**组采取高压电击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先后捕杀野猪、聋猪(学名猪獾)各一只,三人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处理分割后,除郑某甲、郑某乙、张某甲分别留下一些自食外,将其余野生动物的肉对外出售,获利2000余元。另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多次在大竹县**乡境内通过高压电击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高压电击的方式捕杀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泻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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