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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78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惠州市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巢福彪,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区**路**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佳佳,系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于 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告人郑某乙联系合作运输、销售冻肉并从中获利。2019年9月3日,郑某乙、郑某甲在明知运输的猪耳朵等冻肉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进口报关等手续的情况下,由郑某乙安排郭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凤岗镇雁田村北园西路2栋1层孟海物流冷库接货,郑某甲、郭某某在上述冷库汇合清点货物。次日凌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上述物流公司进行检查,在该货车上查货冷冻猪耳片5.33吨(价值94874元),经鉴定均含有莱克多巴胺(瘦肉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涉案猪耳朵等物证,郑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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