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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赌博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小鸟,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号附**号。2016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郑某乙,绰号山咯,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号附**号。2017年1月6日,因嫖娼被巍山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郑某甲组织张某某、张某甲、郑某乙等多名参赌人员在巍山县庙街镇润泽村委会河心村张某某户老房子内,以“纸牌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5000余元。

二、2020年2月18日、2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合伙在巍山县**镇**村**号附**号郑某甲家中、系马庄郑某户鱼塘平房内,组织赵某某、张某某、赵某甲等多名参赌人员以“纸牌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月20日20时30分许,巍山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民警在郑某户鱼塘平房内将正在参与赌博的赵某某、张某某、赵某甲等人查获。经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赌博期间抽头渔利达1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云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电话1831318****)、郑某乙(电话134049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扣押涉案物证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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