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46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事实不清,我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为骗取他人钱财,袁某甲伙同代某某(另案处理)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成立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7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号成立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袁某甲担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运营。后袁某甲招聘袁某乙进入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袁某乙招聘赵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公司鉴定室为前来鉴定的客户制作鉴定证;后招聘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前台,负责接待前来鉴定的客户、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被袁某甲招聘至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寻找客户。
2018年8月以来,袁某甲、袁某乙伙同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蒋某某、刘某甲、廖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在网上寻找、发帖等方式获取全国各地古玩所有人的信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对方联系,在将被害人约到重庆后,谎称被害人持有的收藏品价值很高并许诺高价收购,要求对方到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藏品进行检测,并要求达到其设定的标准。王某甲在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前台收取前来检测的古玩所有人的检测费并出具收据后将古玩藏品交给赵某某,赵某某通过伪造检测数据等方式使藏品的检测结果达不到收购标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袁某甲、蒋某某、刘某甲、廖某某等人再以检测结果不符合收购要求为由拒绝收购对方藏品。以骗取被害人的检测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内江市被害人唐某甲欲出售砚台的信息后,于2018年7月5日将被害人唐某甲约至重庆,由被告人郑某乙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唐某甲检测费460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郑某乙在网上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害人韦某某欲出售玉摆件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6日将被害人韦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韦某某检测费4600元。
3.2018年8月,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害人陈某甲欲出售袁大头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8月11日将被害人陈某甲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甲检测费6200元。
4.2018年9月,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武隆县被害人刘某乙欲出售化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23日将被害人刘某乙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乙检测费7600元。
5.2018年11月,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害人何某某欲出售冬瓜瓶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10日将被害人何某某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采取上述方法,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骗得被害人何某某检测费5600元。
6.2018年11月,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贵州省凤冈县被害人钱某某欲出售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26日将被害人钱某某约至重庆,由被告人郑某乙冒充助理,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钱某某检测费4800元。
7.2018年9月,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广东省东莞市被害人杨某某欲出售手镯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日将被害人杨某某约至重庆,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某检测费3600元。
8.2018年11月,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甘肃省榆中县被害人陆某某欲出售陨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4日将被害人陆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骗得被害人陆某某检测费96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乙在网上得知山东省高唐县被害人陈某乙欲出售大清铜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0日将被害人陈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乙检测费4200元。
10.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乙在网上得知广东省东莞市被害人唐某乙欲出售水晶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0日将被害人唐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唐某乙检测费5600元。
11.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乙在网上得知浙江省新昌县被害人梁某某欲出售玉佩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日将被害人梁某某约至重庆,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梁某某检测费4800元。
12.2018年10月,被告人郑某甲在网上得知新疆察布查尔县被害人聂某某欲出售奇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2日将被害人聂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聂某某检测费5600元。
13.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乙在网上得知重庆市江津区被害人温某某欲出售青田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9日将被害人温某某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由蒋某某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温某某检测费5600元。
14.2018年12月,蒋某某得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被害人马某某欲出售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6日将被害人马某某约至重庆,由被告人郑某甲冒充助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马某某检测费11200元。
15.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乙在网上得知青海省海晏县被害人洛某某欲出售钱币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13日将被害人洛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洛某某检测费960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唐某甲、韦某某、陈某甲、刘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杨某某、陆某某、陈某乙、唐某乙、梁某某、聂某某、温某某、马某某、洛某某等人的陈述;
2.转账记录、收据、聊天记录、伪造的鉴定证书等;
3.辨认笔录;
4.证人袁某甲、袁某乙、王某甲、赵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01808345****);
2. 被告人郑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家中(电话号码:01508654****)
3. 案卷六册;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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