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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虐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砖工,住歙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实施家庭暴力,于2019年1月5日被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给予告诫。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歙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同居生活,在此期间,郑某甲儿子郑某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二人共同生活,三人共同租住在歙县**镇**路**号**幢**单元**室。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以郑某丙不听话为由,多次对郑某丙进行殴打虐待。被告人郑某甲采用塑料皮管抽打身体、罚跪、用手殴打头部、脸部等方式虐待郑某丙,被告人郑某乙采用手拧嘴巴、拍打身体的方式虐待郑某丙,持续至2019年1月5日,歙县公安局**派出所因郑某甲对郑某丙实施家庭暴力,向其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仍以郑某丙不听话、撒谎为由,采用用拖鞋抽打脸部、用塑料皮管抽打身体、罚跪三角铁、用塑料盆敲头部、强行拖拽手臂等方式虐待郑某丙,致郑某丙头部、面部、双下肢损伤、左肱骨下段骨折、分离移位。经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丙左上肢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面部、双下肢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害人的住院病历、被告人的悔过书、家庭暴力告诫书、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丁、程某某、毕某甲、项某某、朱某某、毕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采用殴打、罚跪、拧嘴巴、强行拖拽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持续时间长、次数多,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天蓉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住歙县**镇**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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