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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乐区**镇**村部分村民不满**中心小学围墙改建,2020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镇**村主干道上挥手召集村民前往**中心小学围墙建设现场,被告人郑某甲到达现场后,谩骂校方人员并下令“给我拆了”,后校围墙地基模板被村民推倒,经鉴定价值损失人民币3980元。

2020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郑某甲将预先录制好召集村民的喇叭交给被告人郑某乙在**村游走播放,召集村民,17时许,被告人郑某乙、李某某在**中心小学围墙建设现场,与其他村民再次破坏、推倒校围墙地基模板,经鉴定价值损失人民币5530元。

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乙、李某某在**中心小学围墙建设现场,与其他村民再次破坏、推倒校围墙地基模板,经鉴定价值损失人民币2252元。

202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甲将预先录制好召集村民的喇叭交给被告人郑某乙在**村游走播放,召集村民,11时许,被告人郑某乙、李某某在**中心小学围墙建设现场,与其他村民再次破坏、推倒校围墙地基模板,经鉴定价值损失人民币3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心小学相关施工文件、现场相片;

2.证人蒋某某、郑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被告人郑某乙、李某某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累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均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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