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新区**室。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9月5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12月22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罗源县**镇**村村委会主任,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座**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党支部委员兼任**村老人会会长,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志顺、李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2 月,罗源县**镇**村(以下简称**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农贸市场收益资金不入村账,统一由**村“老人会”进行管理,并由被告人郑某丙负责日常事务。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要求借用**农贸市场集体收益资金供其个人使用,被告人郑某丙利用其管理**村“老人会”的便利,同意将该村的集体资金25万元(人民币,下同)借给郑某甲。至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向**村村委会退还上述钱款。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乙在担任**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要求借用**村农贸市场集体收益资金供其个人使用,被告人郑某丙利用其管理**村“老人会”的便利,同意将该村的集体资金15万元借给郑某乙。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乙向**村“老人会”退还上述钱款。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让该村文员罗某某向村“老人会”领取3万元赞助款并要求借走其中1万元,罗某某征得被告人郑某乙同意后将其中1万元交给被告人郑某甲,在向罗某某签下借条后,被告人郑某甲便借走其中1万元归个人使用。至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才向**村村委会归还上述1万元钱款。
2019年10月23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分别被罗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约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任职材料;(2)关于**农贸市场统一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书、公告、**村村级财政收入计划、**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性质证明、**礼堂道路路面硬化工程预算书、记账凭证、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单、罗源县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规定制度的相关材料;(3)关于**农贸市场土地租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书、公告、**村村级财政收入计划文件、土地租赁合同;(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签署的借条;(5)被告人郑某乙签署的收款收据;(6)关于**村南侧场地填方工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书、工程预算书、领款单;(7)证人林东、林在仰、郑建华签署的收款收据;(8)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倪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郑某乙的辨认笔录;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及补充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挪用村集体财产26万元、16万元、4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和郑某丙、郑某乙和郑某丙、郑某甲和郑某乙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郑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丙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
**村**新区**室;
2被告人郑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罗**
镇**小区**座**室;
3被告人郑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
**村**号;
4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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