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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挪用公款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2012年10月至今任德化县**镇**村民委员会主任,德化县**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化县**镇**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2012年8月至今任中共德化县**镇**村支部委员会书记,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德化县**镇**村辖区内的德化县A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扶贫开发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12月14日,**镇政府将上述资金汇入**村村委会账户后,时任德化县**镇**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郑某甲经与时任德化县**镇**村支部委员会书记的被告人郑某乙商议决定将上述资金先挪给其二人与他人合伙创办的德化县B专业合作社使用,后由被告人郑某甲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隐瞒资金来源和用途提请研究,获得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8日将上述扶贫开发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00000元转至B用于日常经营。2018年,德化县委巡察一组到**镇开展巡察工作中发现上述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后,B合作社将上述扶贫开发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还给A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某丙。

2019年10月25日,经德化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郑某团、郑某辉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分别担任**镇**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共同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等职务便利,非法挪用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人民币100000元用于经营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海龙

2020年7月3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郑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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