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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抢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和郑某乙商量以开房为由约出被害人阮某某实施抢劫后,二人驾乘一辆男装摩托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出租屋楼下接上阮某某,途中郑某乙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威胁阮某某并抢走阮某某一台蓝色荣耀V20手机(价值1659元),到南海区**镇**村**路入口辅道旁的时候,两人胁迫阮某某下车解锁其手机并打开微信钱包,郑某甲拿出自己的手机打开“满堂彩”赌博APP的一个收款码,胁迫阮某某通过微信扫该收款码支付了5000元到郑某甲的赌博账户。二人继续胁迫阮某某打开支付宝账户时,阮某某拦停路过货车呼救而获救。郑某甲、郑某乙在逃跑过程中丢弃了抢得的蓝色荣耀V20手机以及作案使用的刀具和摩托车,抢得的5000元在赌博平台上输光。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惠州市博罗县**镇**酒店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持刀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健华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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