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6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港办事处苏村郑村10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河南省扶沟县包屯镇马村行政村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沈某某涉嫌诈骗罪、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苏村郑村策实施合村并城政之际,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沈某某、郑某乙等人要通过办理虚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骗取国家补偿款的前提下,仍然帮助其二人办理一张假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沈某某利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虚报家庭人员,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房屋租赁费12000元、搬家补助费100元和60平米安置房一套。
2019年7月26日,郑某甲、郑某乙、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8月15日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指认照片;
(4)出生医学证明;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7)人口界定及房屋征迁普查复核认定书、银河办事处古城村征迁安置补偿费用明细表;
(8)扶沟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
(9)银河办事处苏村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
(10)银河办事处苏村郑村2017年1-6月过渡费明细表;
(11)新郑郑银村镇银行云港路支行批量明细清单;
(12)银河办事处苏村郑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沈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楠
李莹
2019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郑某乙、沈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新港办事处苏村郑村10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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