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康某某、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29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康某某、褚某某、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一胡同自建房内,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郑某甲、康某某、褚某某、郑某乙四人,现场抓获推饼人员张某甲、吴某某、赵某某、张某乙、范某某、常某某及房东王某某。经查,2019年11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康某某租用王某某的房子开设赌场,提供纸牌、麻将等赌博工具,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褚某某负责“推饼”赌博中“掌锅收钱”,被告人郑某乙在赌场中负责买烟、倒水、查看监控。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康某某、褚某某、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甲、范某某等人证言;

3、书 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康某某、褚某某、郑某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郑某乙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被告人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乙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康某某、褚某某、郑某乙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2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