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96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明知“温岭麻将”APP系赌博网站,申请成为平台代理,并于2020年6月份至7月份,在默往app上建立“快乐大本营”赌博群,并在“温岭麻将”上建立“快乐大本营”牌友圈组织他人进群赌博,以从其名下赌博人进入“温岭麻将”牌友圈赌博需要充钻消费的方式(每人每局消费一元钱)获利。赌博人员分别输入被告人郑某甲和蒋某某的邀请码充钻后进入该APP进行赌博,结束后在默往群里进行赌资结算,群内参赌人员达四百多人。被告人郑某甲与“温岭麻将”平台共同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平台按充钻金额50%返利给郑某甲人民币93000元,其本人充钻人民币6000元左右。被告人蒋某某与“温岭麻将”平台共同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8996元,平台按充钻金额50%返利给蒋某某人民币10121元,其本人充钻人民币1246元。

2020年7月30日,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在本市城北街道麻车村被告人郑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归案。2020年8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开具传唤证邮寄到被告人蒋某某家中,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到牧屿警务区接受调查。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照片、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杨某甲、何某某、郑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郑某甲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壹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