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 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田某某、乔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昌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昌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田某某在昌黎县靖安镇赵**村北一院内合伙开设一小炼油厂,先后雇佣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魏某某为其非法炼制烧火油。炼油过程中共购进废油泥600余吨作为原料,炼油后产生的废油灰、废水随意排放到炼油厂房北侧的土坑内。经调查,该炼油厂在此期间共销售烧火油一百余吨,销售额共计460792元。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该炼油厂购进的废油泥、炼油后产生的废油灰均为含矿物油的危险废物。2、该炼油厂北侧十米所采集的土壤样品受到含石油烃物质的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田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郑某乙的证言;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易流水;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田某某二人在无任何资质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建炼油设施、并雇佣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魏某某用废油泥非法炼制烧火油,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田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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