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镇**巷**号,现住垣曲县**镇**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又名王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路**号,现住垣曲县**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8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郑某甲在闻喜县马家窑国泰矿山因采矿问题和丁某甲发生纠纷,让马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解决。同年11月18日,马某某纠集郭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文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矿山上阻拦丁某某方铲车施工,被告人王某甲在场助威,文某某等人将丁某乙、李某某打伤住院。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赔偿丁某乙 18万元、李某某3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2月20日,经垣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乙、李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电话传唤到案;2019 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595****;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3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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