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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沈某某赌博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横**号。2020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横**号。2019年3月23日因赌博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涉嫌赌博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8日至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夫妇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横**号的家中开设麻将赌场,先后聚集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20余名参赌人员在该赌场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沈某某负责该赌场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郑某甲、沈某某共同从中抽水获利。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到饶平县公安局海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麻将牌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乙、郑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琳森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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