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镇**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镇**路**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2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林某乙,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市**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乙、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甲、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3日至4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和郑某乙四人,明知上家项某某(已刑拘上网)让其取款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为获取提成(取款10000元的提成为105元),向陈某甲、戴某某、叶某某、陶某某等人收集银行卡用于上家汇款和取款。林某甲等人将钱取出后,随即转存至上家指定的简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银行账户内。四人共计取款200万余元并转存至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共从中获利20310元,该获利由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和郑某乙四人均分。经查明,林某甲等人所取存的钱款系诈骗所得。
2.被告人林某乙明知白某某、林某甲等人使用银行卡取款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仍愿意帮忙取款和转存。经查明,林某乙帮忙取款三次,取款金额为六万元。
3.被告人詹某某明知白某某、林某甲等人使用银行卡取款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仍愿意帮忙取款和转存。经查明詹某某帮忙取款两次,取款金额四万元,从中获利200元。
4.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8日,黄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乙(刑拘上网)等人开设微信赌博群,召集赌博人以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让被告人白某某、林某甲等人帮忙招揽赌客。林某甲从2019年2月4日开始召集潘某某、吴某某等赌博人进群赌博;白某某从2019年2月5日开始召集赌博人进群赌博,并于2月5日、2月7日、2月8日帮忙管理赌博群。期间,黄某某以免死号的方式抽头获利35000元左右。其中,2019年2月4日至2月8日,赌博群的抽头获利为30000元左右;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8日,赌博群的抽头获利为18000元左右。除去发福利的钱,黄某某个人从中获利1万元左右,该获利大部分被用于与白某某、林某甲等人的吃喝玩乐开销。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郑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4月30日,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5月21日,林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取款视频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叶某某、陶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陆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郑某乙、林某乙、詹某某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白某某、郑某乙、林某乙、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郑某乙、林某乙、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郑某乙情节严重,六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白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郑某乙、林某乙、詹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白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白某某、郑某乙、林某乙、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白某某、郑某乙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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