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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杜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乡市**镇**街村**路**号。杜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2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杜某某、郑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甲、杜某某驾驶汽车在莞深高速(东莞黄江段)行驶时,发现在本市黄江镇长龙社区大屏障森林公园路10号附近路段存有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电缆。

2019年9月23日,郑某甲、杜某某驾驶五菱牌汽车到上述路段,趁无人注意之机,戴上手套、使用钳子窃取电缆。得手后,郑某甲、杜某某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9月26日,郑某甲、杜某某继续驾驶五菱牌汽车到上述路段,趁无人注意之机,戴上手套、使用钳子窃取电缆。得手后,郑某甲、杜某某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9月27日,郑某甲、杜某某继续驾驶五菱牌汽车到上述路段,趁无人注意之机,戴上手套、使用钳子窃取电缆。得手后,郑某甲、杜某某逃离案发现场。

经统计,2019年9月23日-27日,郑某甲、杜某某共盗窃约7-8卷电缆(价值约3836元)。

2019年9月28日,郑某甲、杜某某继续驾驶五菱牌汽车到上述路段,趁无人注意之机,戴上手套、使用钳子窃取电缆。盗窃期间,郑某甲、杜某某看见附近有警车,放下正在搬运的7卷电缆(价值约3836元),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10月的一天,郑某甲、杜某某和被告人郑某乙驾驶五菱牌汽车到上述路段,趁无人注意之机,戴上手套、使用钳子窃取电缆约3卷(价值约1644元)。得手后,郑某甲、杜某某和郑某乙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10月的一天,郑某甲、杜某某和郑某乙继续驾驶五菱牌汽车到上述路段,趁无人注意之机,戴上手套、使用钳子窃取电缆约5-6卷(价值约2740元)。得手后,郑某甲、杜某某和郑某乙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10月的一天,郑某甲、杜某某和郑某乙继续驾驶五菱牌汽车到上述路段,趁无人注意之机,戴上手套、使用钳子窃取电缆约5卷(价值约2740元)。得手后,郑某甲、杜某某和郑某乙在离开高速公路时被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拦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涉案手套、钳子和电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手套、钳子、电缆等物证,涉案电缆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摄像巡查记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杜某某、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杜某某、郑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郑某甲、杜某某盗窃五次(既遂),二次(未遂);郑某乙盗窃二次(既遂),一次(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杜某某、郑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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