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村**郢**号付**号。2012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村**号。2016年5月因打架被合肥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行政拘留12日,2017年10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郑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施某某、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时许,尹某某(另案处理)因与付某某存在经营纠纷,电话邀约郑某乙、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合肥市包河区**路**名宅**栋**座**楼,对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扇打耳光、罚跪。在此过程中,郑某乙电话邀约阮某某(另案处理)前来,阮某某将与其在一起的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施某某带到现场,并微信邀集郑某甲,郑某甲在得知可能会打架的情况下到达现场。在此过程中,郑某乙、崔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及施某某等人根据尹某某安排去**栋**座**室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卫某某、程某某三人带到**栋**座**楼,并让三人与王某某跪在一起。期间,被害人付某某等人手机被收缴,周某某、尹某某又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约5时30分许,郑某甲、施某某陆续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施某某、郑某甲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