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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叶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0********,小学肄业,群众,现住浙江省遂昌县**镇**街**弄**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6月22日、2008年8月15日、2009年3月6日、2011年12月20日、2016年5月19日、2017年12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8年8月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72********,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区**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6月6日、2017年5月1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5********,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浙江省**县**镇**路**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8月15日、2009年7月1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9月17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又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初中肄业,群众,现住江苏省阜宁********号。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1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四”,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70********,小学文化,群众,现住遂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上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2********,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在遂昌县石练镇宏象村、迎新村等地组织郑某乙、蓝某某、朱某某等人用麻将筒以“一九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上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唐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赌场累计开设50余场次,赌场按照庄家每局盈利的10%进行抽头,抽头获利共计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郑某甲非法获利4500元,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3500元,被告人上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3500元。

2018年12月11日16时02分至48分,遂昌县公安局对车牌号浙K2****的黑色面包车、车牌号为浙K2****的白色轿车进行检查,查获参赌人员王某甲、王某乙、郑某丙、涂某某和叶某某、郑某甲、上某某,无主人民币260元以及王某甲、叶某某、郑某甲、王某乙、上某某随身携带的赌资。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上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遂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均已退清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检查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办案说明、证人王某乙、涂某某、郑某乙、蓝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上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上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40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吴某某、上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上某某、唐某某均已退清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另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另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上某某、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松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上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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