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何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预谋到息烽县盗窃人行道护栏自用,次日凌晨4时许,二被告人驾驶贵C****号小货车到达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与息烽县**大道的岔路口路边,将被害人安顺市**有限公司堆放在此处的24块锌钢人行道护栏盗走。后被在该路段上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24块锌钢人行道护栏价值人民币3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顺市**有限公司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启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