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横峰县********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横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横峰县岑阳镇城郊村霞曹水库旁承租了一块约10亩红石山,随后,采购设备在此处非法开采红石。2013年3月之后,郑某甲先后将该红石山及开采设备交由郑某乙、徐某甲、吴某某、徐某乙(该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此处开采红石,其收取固定收益。

经横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郑某甲等人非法采矿的用岩矿开采量共1142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3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租赁协议;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岩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量刑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凌云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