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县**卫生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9月27号被苏州市虎丘区社会事业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25日被苏州市虎丘区社会事业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并罚款1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3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三日内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7日、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被苏州市虎丘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
2019年3月1日-3月3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苏州市高新区**镇**村(**)**号的黑诊所对被害人邹某某进行诊治,致使被害人邹某某出现过敏反应。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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