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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8〕4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潜江市**号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2011年7月11日、2017年6月27日,潜江市卫生局、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非法执业活动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仍继续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18年5月为张某某、尹某某诊治龋齿,直至2018年6月再次被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卫计委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尹某某、杨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04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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