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本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陈某甲投注约人民币8.4万元,接受龚某某投注约人民币2.8万元,共计约人民币11.2万元,并转投给上家,赚取返点人民币1100元左右。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终止侦查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现金交款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郑某乙、马某某、陈某丁、陈某甲、龚某某、陈某戊、颜某某、陈某己、陈某庚、王某甲、林某乙、何某某、谢某某、汤某某、庄某某、高某某、郑某丙、王某乙、潘某某、骆某某、陈某辛、梁某甲、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李某某、张某甲、梁某乙、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6册,光盘1张,现金交款单1张,取保候审文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被告人郑某甲退赃款1100元暂存于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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